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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免试缓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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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试

      考生因肢体残疾,患病(心、肺、肝、肾等主要器官有严重慢性病)、身体发育异常(如侏儒症、巨人症)、畸形(严重影响功能者)可申请体育与健康考试免试。

    其中,肢体残疾达到一、二、三级残疾的考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学校证明,经区县招生部门审批后,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满分50分记入升学录取总分;其他病免试的考生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30分记入升学录取总分,在测试结果登记卡“残疾或病免”栏,加盖“残疾”或“病免”印章。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应提前凭证明材料(残疾证或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证明、考生申请)办理免试手续。

    2、缓试

      因突发性疾病(或伤病)、女生例假不能按期参加测试的考生可申请缓期测试,经区县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缓考,但必须在各区县规定的测试时间内完成测试,不另设补考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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