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26:38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血迹档案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8)、《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0)、《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4)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和电子学籍档案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区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籍是记载、评价学生高中阶段身心发展、学习状况的重要资料,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西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是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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