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26:38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向区县、市申请、办理。区县、市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及时注销学籍。由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同时应在电子学籍系统“------”栏注明“退学”。
第六章 转学、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不能随意升、留、降级。对转学生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同时应在电子学籍系统“------”栏注明“转学”。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招生单元区域内学校之间(城六区之间及三区四县各自区域内);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学生转入公立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市区域内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纸质《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依次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盖章后到西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机构审批。
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非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转入、转出涉及的学校应及时登陆学籍管理系统提交转入、转出申请,所属区县教育局应在完成纸质审批后及时予以网上审批。市教育局在审批完成后,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准予借读。
借读情况应每学期初申报一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在非同级、同类学校之间借读,严禁本校、分校之间混合编班或借读,严禁招生单元区域内学校之间借读。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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