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26:38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休学的,由学生及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休学书面申请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符合休学规定的,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手续按如下流程办理:
1、学校审核学生及监护人提出学生休学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
2、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同时应在电子学籍系统“------”栏注明“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复学后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同时应在电子学籍系统“------”栏注明“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读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学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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