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26:38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录入学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普通高中学籍,按规定参加相关修习、考试、考核、修习获得的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局鉴印后生效。
学校于每年5月上旬,按照要求,对照相关标准,对毕业年级各类学生进行整理,打印《花名册》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如何与下面内容协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9)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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