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26:38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探索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个性化的评价方案,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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