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16:28
第八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县(区)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做好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的配置工作,保证“专人专职专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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