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16:28
第四章 辍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九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人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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