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16:28
第五章 借读
第二十二条 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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