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教育局 2013-03-11 10:16:28
第六章 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七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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