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中考网 作者:吴天迪 2014-05-27 15:44:12
一、该规定的形成没有法律渊源
1、教育管理部门无权直接干涉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由此可见,高中阶段的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故该阶段不适应《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当属于学校的自身权利,《教育法》没有授权教育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干涉学校的招生计划。
2、定向招生政策没有政策依据。
本人查阅了该文件所称的两项文件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4〕6号)。国务院的这个意见从字面角度看就可以明确是针对小升初的工作,内容也是如此。而后者只是对招生工作安排的一个原则性通知,既没有对设定招生政策进行规划,也没有授权,所以,西安市教育局对所谓定向招生政策增加和变化,没有政策依据。
二、该政策侵犯了学校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1、如前所述,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育学校在履行法定范围内义务的同时,具有自主管理的权利,自主管理必然包括对招生计划的制定。事实上,教育管理部门以前也没有实际干涉学校对招生计划的制定,但是,今年对定向生比例的规定已经直接干预到了学校对生源的选择,既设定了范围,又设定了层面。通俗地讲,就是不仅规定了你学校选择的范围——“城六区”或“大学区”,而且框定了生源的素质范围——下延30分或40分。打着平衡教育的旗号,已经严重干预了学校招生的自主权。
2、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很明确的是,所谓教育平等,建立在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教育结果的平衡。本次所谓新政目的是建立大学区内的教育平衡,使各个学校都能获得平等的生源,薄弱学校生源可以获得更高质的教育机会,想以提高薄弱中学中考升学的优势机会来以引导学生小升初阶段对中学的选择,从而改变小升初择校导致的教育不平衡的现象。但这一想法又是拍脑门想出来的无效法则,既没有调查研究,也不能改变现状。
为了能够证明定向招生政策是否侵害平等受教育权,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的说法来源于高考的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它的真实含义是定向就业招生,而不是指定在某个省招生或者指定招收某个学生。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定向招生”实际上是“定点招生”,即确定招生范围,固定招生指标。定点招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甚至是权力寻租的一种表现,即以行政权力命令招生单位在一个小范围内选择生源,那么对于范围以外的学生从起点上就不具备竞争资格。“定向生”政策的初衷是针对贫困地区,教育能力极度匮乏地区的优秀学生,该政策并不违背教育平等权,理由是针对的是优秀学生,该种照顾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然而,今年将定向招生扩大化就违背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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