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西安市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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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初中应届生且非本市户籍学生属于以下1—9类情况者,在本市报名时,除提供下表所列证明外,还需持有原籍区县教育局(或乡镇政府)同意出外就学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明和本市暂住证(或本市户籍证明)及本人申请。
序号 |
对 象 |
证明材料 |
1 |
夫妇双双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单位主管厅(局)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3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
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或证明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西安市人事局发的《西安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本市用人单位证明 |
5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西安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本市助养人的户口簿 |
6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市、区,县政府相关证明 |
7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原籍市民政局及原籍市残联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8 |
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西安市人事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
9 |
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的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
本市从业证明或所在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
10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监护人和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11 |
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西安市台办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12 |
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 |
西安市外地户籍政策照顾类学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