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社区-西安 作者:沫晓悠儿 2017-03-09 10:05:23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当年考试工作,并由区县教育局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在考试工作进行中携带手机进入考试场地的;
3.擅自更改考试办法或工作流程的;
4.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作事故的,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导致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损毁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岗位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三、考区实施考试失职行为的处理
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出现严重工作事故或严重作弊现象的区县,立即停考整改,整改后不合格取消其组织考试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区县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市中招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参与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学习、遵守该通知的各项规定,各考点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此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摘要。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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